2014年10月30日星期四

西安規定新改擴建城市道路5年內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市政工程

西安規定新改擴建城市道路5年內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市政工程

西安規定新改擴建城市道路5年內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市政工程


  新華網西安8月3日電 (記者許祖華)城市道路挖瞭填、填瞭挖的“拉鏈馬路”現象,給人們出行造成諸多不便。日前陜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批準的《西安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內、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後3年內不得挖掘。條例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橋涵,建設單位應當持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有關文件,到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市政工程施工許可證及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許可證。

  條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內、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後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應當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按省建設行政部門規定的系數標準繳納路面修復費。

  條例還規定,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統籌安排建設排水設施和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透水地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市內澇防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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