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日星期一

雲南昆明3年查處醉駕2993件 90%以上是男性-酒後駕駛-交通事故_

雲南昆明3年查處醉駕2993件 90%以上是男性|酒後駕駛|交通事故_

雲南昆明3年查處醉駕2993件 90%以上是男性|酒後駕駛|交通事故_


交警用酒精測試儀對疑似酒駕車主進行測試 警方供圖

  “醉駕入刑”3年,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查處的酒後、醉酒駕駛比前些年少瞭一些。但是,昆明市3年來共查處醉駕2993起,與城市規模大於昆明、機動車保有量與昆明相差無幾的南京市3年來810起醉駕比起來,昆明真可謂醉駕高發。

  其中,26歲至45歲是“醉駕”的高危人群,占據案件查處總數的七成左右。

  據市交警支隊統計,“醉駕入刑”3年(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25日),城區十個大隊共辦理涉及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並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127件,其中,2013年共辦理涉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般程序交通事故75起。

  為此,本報與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合作,將近3年來因為醉駕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進行梳理,希望駕駛員引以為戒。

  死神來瞭

  司機酒駕死亡也要承當主要責任

  據統計,醉駕90%以上是男性,在酒精制造的飄飄忽忽感覺裡,生命瞬間就被酒精送上雲天。

  案例1

  肇事者:李某某

  酒精含量:247.9mg/100ml

  今年2月28日22時35分,李某某酒精含量247.9mg/100ml,他毫不畏懼地駕駛“雅閣”牌小轎車上瞭二環快速系統,坐在前排右側座位的是他的朋友胡某某。李某某沿北二環A線慢車道,以時速約99公裡的速度行駛至貴研鉑業小區路段,這比60公裡的限速高出50%以上。他沒料到,駕駛“豪運”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的羅某某正好把車停在慢車道內,右前及左後危險信號燈沒亮,李某某駕車正好撞在大貨車尾部,李某某當即腦漿迸濺死亡;坐在旁邊的胡某某送醫院搶救無效於次日死亡。

  交警確定李某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羅某某承擔次要責任。

  案例2

  肇事者:關某

  酒精含量:117mg/100ml

  去年4月28日,住在轎子雪山專線高村附近的關某,有一輛已達報廢標準的“雅馬哈”牌二輪摩托車。他沒有駕照。去年4月28日,他在高村喝到酒精含量117mg/100ml,不戴安全頭盔、車後座還帶著同樣沒戴頭盔的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段某某,沿著轎子山旅遊專線北向南右側路肩行駛到高村岔口遇陳某某駕駛的“桑塔納”小轎車以約75公裡的時速沿轎子山旅遊專線最左側機動車道由北向南駛來並直行通過路口,當陳某某發現關某所駕車輛正在左轉時,緊急踩下剎車,還是來不及瞭,桑塔納右前部與關某所駕車輛左側相碰撞,致關某、段某某當場死亡。經檢驗,這兩人均為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關某因為無證、醉駕、不戴頭盔、駕駛達到報廢標準摩托車、違反規定載人、在沒有信號燈路口轉彎不讓直行6項違法行為,被交警確定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某某因超速駕駛負次要責任。

  案例3

  肇事者:葛某

  酒精含量:361mg/100ml

  據統計,醉駕90%以上是男性,而且,大部分是中年男人。

  去年11月25日20時18分,葛某酒精含量達361mg/100ml,他駕駛一輛基本不檢審的“寶雕”二輪摩托,後座上還坐著一人,在昌宏路由西向東以大約49公裡/小時的速度行駛至朱傢村立交橋華洋傢居城附近路段時,撞上瞭停在路邊的“農友”牌大中型拖拉機尾部,葛某當場死亡,交警勘查確定葛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構成醉駕

  醉駕即使未傷人一律入刑

  如果醉駕者在交通事故中活著,對他人卻造成瞭極大的傷害,醉駕即使未傷人也要入刑,拿一生的奮鬥成果來開玩笑,這值得嗎?

  案例1

  肇事者:郭某

  酒精含量:199.2mg/100ml

  今年1月25日2時42分左右,來自昭通彝良縣的郭某,酒精含量達199.2mg/100ml,駕駛“東風”牌面包車行駛到北市區江東花園北路仿江南水鄉小區附近路段時,與李某某停在路邊的“福龍馬”牌重型專項作業車相撞,郭某受重傷,馬上送往醫院搶救。

  去年11月27日21時50分,來自大理洱源縣的馬某駕駛“三一”牌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拉載28600千克混凝土(該車核定載質量:10070千克,超過核定載質量:18590千克)由大箐路前往大觀路附近施工工地。途中,馬某駕車以約15公裡時速沿春雨路主道中間車道由南向北行駛時,遇昆明五華區牛某(醉酒到162mg/100ml)駕駛“比亞迪”牌微型轎車以約81公裡的時速由後方同向行駛,牛某直接把車撞到水泥罐車的尾部,致牛某受重傷。牛某因醉駕和超速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如果醉駕駕駛員在交通事故中沒有死亡,即便身受重傷,治愈後依然要移送事發地的人民檢察院起訴,郭某和牛某都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移送盤龍區、西山區檢察院起訴。

  案例2

  肇事者:張某

  酒精含量:236mg/100ml

  去年7月12日0時30分,張某酒精含量測試為236mg/100ml,駕駛“帕薩特”牌小型轎車,沿二環快速B線以不低於70公裡的時速由西向東行駛至佳麗賓館附近路段時,與魯某某所駕的“東本”牌正三輪摩托車相碰撞,造成魯某某現場死亡。後經檢測,魯某某的三輪摩托不按規定檢審,其制動系、車後部燈光裝置均不合格。經交警勘查確定,張某因醉駕、超速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魯某某負次要責任。

  案例3

  肇事者:賴某

  酒精含量:134mg/100ml

  去年6月27日20時55分許,賴某醉酒達到134mg/100ml,駕駛“長安”牌微面載著彭某某,以大於54公裡的時速沿機場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到兩面寺附近路段時,與李某駕駛的“東風”微面和李某某駕駛的“夏利”牌小型轎車相撞,造成“東風”微面車乘客汝某和李某死亡及車上另兩名乘客一個重傷、一個輕傷,而賴某在此事故中受輕傷,乘客彭某某受輕微傷。交警確定,此事故發生原因由於賴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所致,賴某承擔全部責任。

  案例4

  肇事者:張某某

  酒精含量:314mg/100ml

  去年6月17日22時40分,張某某喝高到314mg/100ml,駕駛“比亞迪”牌小轎車,由西山區廣福小區前往官渡區一小區,張某某沿廣福路主道慢車道由西向東行駛到與星耀路交叉路口西口附近時,恰遇其車前有羅某所駕駛的 “春晟獵人”牌電動自行車載胡某某及婁某某,與其同向行駛,張某某車頭右前部與羅某電單車左尾部相撞,致羅某所駕車乘客胡某某及婁某某摔跌倒地受傷。事故發生後,張某某未及時停車、保護現場,未及時搶救受傷人員,駕車向前逃逸,行駛約158米後,張某某車頭前部與前方正常行駛的“凌宇”牌重型罐式貨車尾部再次相撞,這時張某某的車才停下。

  張某某承擔這兩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電單車上倒地的胡某某及婁某某經法醫鑒定為輕傷,但交強險中1萬元傷者賠付款依然無法解決兩位傷者的費用;再加上兩車部分損壞的修理費,交強險的2000元也難以支付。因為張某某還存在肇事逃逸行為,他被拘役、罰款、吊照等處罰,其一次醉駕付出的代價也是好幾萬元。

  界定方法

  對於“醉駕”的界定,目前通過兩種方式進行:

  ●一種是公安交通民警使用專門設計配發的執法警務裝備——酒精檢測儀器,現場對駕駛人進行檢測,通過駕駛人呼氣測定其酒精含量。

  ●另一種是提取駕駛人血液進行乙醇成分含量鑒定。

  高發人群

  “夜行動物”的危險軌跡

  在昆明有這麼一群“夜行動物”,他們基本上晝伏夜出……“夜行動物”們仗著酒勁午夜狂奔,而車禍就在不遠處等著他們。

  案例1

  肇事者:朱某某

  酒精含量:223mg/100ml

  去年6月29日19時,朱某某在茭菱路一火鍋店吃飯期間飲酒;當天21時,朱某某又轉場茭菱路一酒吧接著喝。次日0時35分,朱某某飲酒後駕駛“別克”牌小型轎車,由茭菱路出發前往西山區前衛西路。0時50分,朱某某駕車行至滇池路怡心橋北向南出口處附近路段,與一輛 “廣汽菲亞特”牌小型轎車相撞。雖然兩輛車上的人都沒有受傷,但交警趕到現場時,發現朱某某涉嫌酒駕,經抽血送檢,酒精含量為223mg/100ml。

  朱某某因達醉駕標準,西山區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朱某某拘役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朱某某原持有C1駕照,2011年9月3日1時58分因其醉駕,經西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構成危險駕駛罪,其原持有駕照於2011年11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吊銷,去年6月29日到30日的醉駕獲刑,已經是“二進宮”,朱某某還要受到更嚴重的處罰。

  案例2

  肇事者:林某某

  酒精含量:195mg/100ml

  去年9月22日2時24分,來自於福建的林某某醉酒達到195mg/100ml,駕駛福建車牌的“納智捷”牌小型普通客車,在二環北路與穿金路交叉路口,與李某駕駛的帶著1名女乘客的“立馬”牌電單車相撞,碰撞後導致李某及女乘客連車摔跌倒地,女乘客倒地後向前梭滑過程中又被臧某某駕駛的“捷達”牌轎車擠壓,致女乘客受傷,後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李某受傷。事故發生後,林某某駕駛肇事車輛逃逸。

  “夜行動物”最需要克服的就是僥幸心理,一晚上喝2-3臺酒,基本上已經很高瞭,最好不要自駕車回傢,100次酒駕隻要1次出事故,都會給生命帶來意想不到的損失。

  提醒

  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即為醉駕

  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出臺瞭《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意見規定: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80mg/100ml醉酒標準的,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其醉酒依據。

  《意見》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 mg/100ml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法官提醒,凡為逃避處罰,在被查獲前再次飲酒的,法院在具體認定時,均以最後一次酒精檢測含量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三種法定情節 可酌定從輕

  雖然酒精含量是影響危險駕駛罪量刑的主要依據,但審判實踐中,尚有如下法定或酌定從輕的情節。

  (1)自首情節:包括發生事故後積極搶救傷者,主動報警等待處理;明知他人報警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抗拒行為,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等;

  (2)坦白情節:即被查獲或抓獲後如實交代犯罪事實;

  (3)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失的,能夠積極賠償或取得被害人諒解等。

  都市時報記者 黃朝紅 通訊員 劉雲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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