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規定不繳垃圾處理費個人最高罰1000元|垃圾處理費 |
羊城晚報訊 記者薛江華報道:省法制辦網站昨日掛出《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簡稱《條例》),提出垃圾處理廠(場)、轉運站和收集點在營運過程中發生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突發事件,可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還規定,個人不繳納垃圾費最高可罰1000元。 設施規劃需公示 2001年10月8日,省人大常委會頒佈《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該條例實施十幾年的垃圾處理條款已比較滯後,如未將農村垃圾工作內容列入其中。 對比舊規,新《條例》修改、增加約40多處,而且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規劃公示時間給出規定。 新《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應把本行政區域的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中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用地,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黃線控制范圍,向社會公佈。經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專項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專項規劃草案予以公示,並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其他方式征求專傢和公眾的意見,公示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明確各項罰款細則 新《條例》明確提出,縣級以上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清掃保潔、收運、處置企業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從事城鄉生活垃圾收運、處理處置的單位在營運過程中發生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突發事件的,責令限期整改,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 新《條例》還規定,未經核準從事城市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等服務的單位,由過去最高處罰2萬元調至3萬元。 新《條例》規定,逾期不繳納垃圾處理費,對單位可處以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上且不超過5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上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仍未繳納的,按日加收應繳納垃圾處理費3%的滯納金。對不服從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可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新《條例》除提出各級政府應建立健全環衛工收入增長機制外,還提出要落實環衛工參加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繳存、住房保障、子女入學、入戶積分、職業病防控等保障措施。 薛江華 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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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6日星期三
廣州規定不繳垃圾處理費個人最高罰1000元-垃圾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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