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2日星期日

雲南通海6名小學生杞麓湖溺亡糾紛案開審-雲南-溺亡-小學生

雲南通海6名小學生杞麓湖溺亡糾紛案開審|雲南|溺亡|小學生

雲南通海6名小學生杞麓湖溺亡糾紛案開審|雲南|溺亡|小學生


  央廣網玉溪8月16日消息(記者陳鴻燕)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6名小學生杞麓湖溺亡,傢屬要求杞麓湖保護管理局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291餘萬元。

  杞麓湖是雲南“九大高原湖泊”之一,平均水深4米。今年4月24日,雲南玉溪通海秀山鎮大樹小學的七名小學生約在一起到杞麓湖湖邊玩兒,乘坐木船和泡沫板遊湖,不幸船翻溺水,其中6名學生死亡。遇難學生傢長認為,作為被告的杞麓湖管理部門負責水上安全、船隻入湖管理,湖泊周圍沒有設置安全警示標示,包括像安全護欄這些都沒有,同時沒有對船隻進行有效的管理等等,他們在工作方面有缺失,這些缺失是造成這次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起訴要求被告承擔6個溺水死亡學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90%計485000元,6個案件一共291萬元。

  被告認為,六名溺亡、一名幸存的小學生都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而且他們都不會遊泳,不聽從學校、傢庭的安全教育,在明知道入湖沒有人監護、有生命危險,而且沒有經過許可就私自把固定在岸邊的木船的木樁拔出,將木船劃入湖把自己置於危險之中,這是造成本案事件的根本原因。他們7個人對木船漏水處置又不當,以致於木船搖搖晃晃傾斜進水下沉,他們的行為是造成不幸死亡的直接原因。同時,原告作為父母是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沒有盡到監管教育,也是他們死亡的重要原因,死者與原告應該承擔完全民事責任。杞麓湖是自然湖泊,並非侵權責任湖,根據相關規定,保護管理局也不是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活動的組織者,根據相關條例,不應該對本案承擔一個安全保障的義務。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圍繞被告通海縣杞麓湖保護管理局對2014年4月24日發生的這一起小學生溺水死亡事件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爭議焦點進行瞭舉證質證,並且圍繞爭議的焦點進行瞭充分的辯論。在法庭調解階段,因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法庭對6個案件沒有組織雙方調解。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的審理當中,合議庭將根據法律、綜合案件事實、充分考慮雙方意見,擇日作出一審判決。

(原標題:雲南通海六名小學生杞麓湖溺亡糾紛案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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