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0日星期一

吳英代理人告東陽市副市長 警方不予立案-吳英案-東陽副市長

吳英代理人告東陽市副市長 警方不予立案|吳英案|東陽副市長

吳英代理人告東陽市副市長 警方不予立案|吳英案|東陽副市長


視頻加載中,請稍候...   play 陳軍未涉及受賄 play 吳英父親被刑拘 play 吳英死緩減刑為無期 play 減刑庭審現場 向前 向後

  法制晚報訊(記者洪雪) 因要求東陽市副市長陳軍回避,吳英的代理人藺文財和其父吳永正被東陽警方以涉嫌誣告陷害罪刑拘一事又有新進展。早在被抓之前兩天(7月27日),藺文財向東陽市公安局要求對陳軍誣告自己一案請該局立案調查。今日上午,藺文財的辯護律師王永傑告訴記者,昨日收到東陽市公安局通知,對藺文財的申請不予受理。

  遞交申請回避書被刑拘

  2012年5月21日,吳英因集資詐騙罪被浙江省高院終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在終審判決之後,吳英在位於杭州的浙江女子監獄服刑。

  2014年6月5日,由東陽市政府曾牽頭組成瞭“吳英案資產處置小組”,東陽市公檢法系統配合並有兩傢資產評估鑒定機構和吳英案的債權人組成瞭吳英案資產處置小組。“資產處置小組”由東陽市副市長陳軍擔任組長。

  2014年7月11日上午,浙江高院作出裁定,吳英從死緩減刑至無期徒刑。

  2014年7月22日,藺文財前往位於杭州的浙江省女子監獄會見吳英。“提到陳軍時,吳英回憶起來,曾向紀委舉報的官員中有陳軍。”藺文財說。

  藺文財介紹,2007年3月16日,吳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逮捕。在看守所被羈押期間,吳英曾通過書面方式舉報14名領導幹部涉嫌受賄。後來,東陽市的辦案人曾到看守所找吳英瞭解相關情況。

  已經公開的資料顯示,被舉報官員有:湖北荊門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李天貴、荊門市農業銀行原副行長周亮和中國農業銀行麗水市燈塔支行原行長梁驊。此三人都已被相關部門查處,現已分別獲刑。其他被舉報的官員情況未對外披露。

  7月23日,浙江省東陽市公安局對吳英案部分資產,通過網絡進行首次拍賣。

  同日,吳英通過其委托代理人藺文財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稱浙江高院)和東陽市委、市政府遞交瞭“要求組長陳軍回避申請”。

  7月26日,東陽市政府通過媒體表示,他們針對藺文財的反映和媒體的報道立即展開調查,確定陳軍在吳英案中未涉及受賄問題。另外,陳軍在7月26日就吳英、藺文財誣告一事向公安部門報案,相關部門已介入調查。

  7月30日下午,東陽市委市政府新聞辦公室的官方微博發佈消息稱,吳永正以及吳英案代理人藺文財被東陽市公安局刑拘,二人均涉誣告陷害罪之外,吳永正還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

  被抓前要求公安局立案偵查

  藺文財在得知副市長陳軍7月26日向公安局報案,要求相關部門調查一事後,藺文財在第二天也向東陽市公安局報案,要求警方對陳軍進行調查。

  在這份報案材料裡記者看到,藺文財稱,自己認真履行代理職責,根據吳英的要求申請陳軍回避並無不當,該行為與《刑法》意義上誣告有明顯差別,而陳軍是東陽市副市長,具體負責分管聯系協調公檢法工作,加之對吳英申請陳軍回避存在模糊認識,而不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把吳英及代理人藺文財申請陳軍回避的合法行為,故意捏造成誣告,利用職務之便,向自己領導下的東陽市公安局報案,企圖故意制造“冤假錯案”,足以說明被舉報人陳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藺文 財的事實成立,希望東陽市公安局立案偵查。

  藺文財的報案申請是7月27日郵寄給東陽市公安局局長陳峰的,然而兩天後的7月29日,藺文財就被東陽警方涉嫌誣告陷害罪刑事拘留。

  東陽警方回復:不予立案

  昨日王永傑律師收到瞭東陽警方的不予立案通知書,在這份東公(刑)不立字(2014)001號上顯示:該局7月29日收到藺文財的報案材料,經過審查認為,“陳軍沒有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決定不予立案。落款的時間是8月8日。

  2014年8月1日,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王永傑律師要求東陽市政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東陽市政府於15個工作日內公開對吳英案的相關調查信息。

  2014年8月5日,藺文財的辯護律師王永傑還向東陽市公安局寄出“管轄權異議書”,希望東陽市公安局回避此案,確保公正辦案。

  另外據記者瞭解,7月27日,藺文財在給東陽市公安局寄出報案材料的同時,也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寄出瞭民事起訴書,要求追究陳軍侵犯自己名譽權,要求判令陳軍公開向其賠禮道歉,停止侵害。目前法院對是否立案未做出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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