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5日星期四

湖南瓜農死亡案二審-秤砣上未提取到死者DNA-湖南瓜農案-猝死_

湖南瓜農死亡案二審:秤砣上未提取到死者DNA|湖南瓜農案|猝死_

湖南瓜農死亡案二審:秤砣上未提取到死者DNA|湖南瓜農案|猝死_


  臨武瓜農案二審維持原判

  認定“傷害行為誘發被害人猝死” 雙方均表示將繼續申訴

  今日上午,備受關註的湖南“臨武瓜農事件”二審在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院審理後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涉事城管廖衛昌、袁城、駱威平、夏際玉以故意傷害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年、4年、3年6個月。

  2013年7月17日,臨武縣城管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與當地瓜農鄧正加夫婦發生爭執,沖突中鄧正加倒地死亡,這一事件廣受社會關註。事發後,涉事城管局工作人員廖衛昌等6人被刑拘,城管局局長胡郴、黨組副書記鄒紅衛被免職。

  記者瞭解到,死者鄧正加是臨武縣南強鄉蓮塘村人,56歲,賣的瓜也是自己傢種的,平時為人很老實,還曾經被臨武縣農業局評為種植勞模。

  二審宣判後,雙方傢屬均表示將繼續申訴。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今日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制晚報》記者從二審判決書中看到,郴州中院認為,上訴人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遭被害人鄧正加及其妻子黃細細的阻攔和謾罵,當被害人鄧正加用秤桿戳向廖衛昌時,四上訴人遂搶奪秤桿,並對被害人毆打,四上訴人的傷害行為誘發瞭被害人小腦與腦幹橋延溝交匯處畸形血管破裂致蛛網膜下腔廣泛出血死亡,構成故意傷害罪。

  在共同犯罪中,廖衛昌首先對被害人頭面部實施毆打,袁城也積極對被害人進行毆打,二上訴人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案發後,四上訴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符合從輕處罰的情節。

  認定判決認定“傷害行為誘發猝死”

  對於上訴人提出的“應以過失致人死亡定罪”的上訴理由,判決書認為,經查,廖衛昌等四人對被害人進行毆打,其主觀上應該認識到其行為會傷害被害人的身體健康,客觀上對被害人實施毆打的行為會誘發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故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對於袁城提出“被害人被打倒在地時,不在現場”、“袁城是被動防衛,不構成共同犯罪”等上訴理由,法院認為,廖衛昌等四人共同對鄧正加實施毆打,在毆打過程中形成共同的犯罪聯絡,且袁城亦在現場對被害人的頭部及身體進行擊打。

  上訴人提出,被害人的死亡結果與廖衛昌等人的行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郴州中院表示,經查,廖衛昌等四人的毆打行為是故意傷害的行為,其必然結果是對鄧正加造成一定的傷害,由於廖衛昌等人的傷害行為與其他因素疊加,誘發被害人猝死,所以二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輕判被害人在起因上被認定有過錯

  上訴理由中還提出“被害人有重大過錯”。法院認為,證人證言及視頻資料證明,廖衛昌等人在行政執法時,鄧正加的妻子黃細細對廖衛昌等人進行辱罵。

  廖衛昌在這種情況下,持手機對黃細細的行為進行拍攝,黃細細隨即拿西瓜欲砸廖衛昌,引發雙方語言沖突。但在此過程中,鄧正加首先用秤桿戳廖衛昌,致糾紛進一步矛盾激化,故被害人在案發的起因上具有明顯的過錯,法院予以認定。

  上訴人均認為一審量刑過重,郴州中院經查認為,原審法院鑒於鄧正加直接死亡的原因是畸形血管破裂,而廖衛昌等人的行為是導致這一結果的誘因,一審法院已對上訴人做出從輕處罰的判決,量刑也在法定范圍內,符合法律規定。

  焦點秤砣上未提取到死者DNA

  在二審中,合議庭重點圍繞案件經過、被害人鄧正加死亡原因、被害人是否有過錯、廖衛昌等四人是否持秤砣或秤桿打擊被害人、毆打行為與被害人死亡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廖衛昌等四人投案情節等展開庭審。

  去年7月31日,鄧正加的屍檢報告完成後,法醫根據屍檢情況及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病理組織學檢驗結論綜合分析認為,鄧正加的死亡原因系外力作用誘發腦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但關於“外力作用”到底是什麼,並沒有明確的說法。

  二審庭審中,辯護人提供瞭10餘名證人證言,顯示並無人明確看到城管用秤砣秤桿打人。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廖衛昌辯護人毛立新昨晚接受《法制晚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用秤砣砸頭的說法完全是無中生有,純屬捏造”。

  另外,辯護人出示的從秤桿、秤砣上提取的相關物證鑒定書表明,秤砣上未提取到死者鄧正加的DNA成份。

  當時參與鑒定的郴州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周寧雄在庭審中也表示,被害人頭部、軀幹和四肢有軟組織挫傷,這些挫傷“符合拳頭、指甲和身體倒地造成的傷害”。

  同時他也否認這些傷痕由秤桿或者秤砣造成的可能性。他強調,鄧正加所受外傷是血管病變的誘因。

  鄧正加妻子:判的太輕還要上告

  “我兒子打瞭電話給我告訴瞭結果,說(維持)原判。我的看法是還要上告,判的太輕瞭。”

  得知結果後,死者鄧正加的妻子黃細細接受《法制晚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對方打死人瞭,這個判決太輕瞭,我們還要上告。

  記者瞭解到,一審結束後,廖衛昌的傢人曾通過中間人找到黃細細和其他傢屬,希望取得對方的原諒,但是並未成功。“現在還是希望他們能夠原諒我們。”廖衛昌的傢人對記者說。

  “他們打死瞭我們的人,怎麼可能原諒他們啊,要讓他們得到應有的懲罰。”黃細細說。

  “目前(民事賠償部分)還沒有賠,(他們)每個人最少也得賠十幾二十萬吧,具體要和傢裡人商量一下。”黃細細告訴記者,自己心力交瘁,身體一直沒有恢復。

  宣判後,四名上訴人及其傢屬情緒激動,同樣表示會繼續依法申訴。

  記者瞭解到,今天的二審判決即終審判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上訴人律師:“維持原判的結果太意外瞭”

  “裁定維持原判,太意外瞭。”二審宣判完,廖衛昌辯護人毛立新剛走出法庭就對《法制晚報》記者表示。

  “二審判決書在認定被害人鄧正加的直接死因是‘腦部畸形血管破裂致蛛網膜下腔廣泛出血’,四名上訴人的行為僅僅是‘導致畸形腦血管破裂的誘因’,並認定‘被害人在案發起因上具有明顯過錯’,‘上訴人均有自首情節’的前提下,仍然裁定維持原判,是不公正的。”毛立新對記者說。

  毛立新認為,即使認定上訴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由於被害人的死亡是多因一果,是多種因素疊加的結果,且上訴人的行為僅僅是導致被害人死亡的誘因之一。就不應讓上訴人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全部責任,尤其是承擔“傷害致死”的刑事責任,從而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國刑法第234條規定的“傷害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的傷害行為直接導致瞭被害人死亡結果出現的情形,而不包括間接致死的情形。

  “本案中,上訴人的行為僅構成誘因之一,要求其對被害人的死亡承擔完全責任,顯然與其罪責不相適應。因此,二審法院裁定維持原判,有失公正,也與我國刑法規定的罪責刑相一致原則相悖。”毛立新告訴《法制晚報》記者。 文/記者溫如軍

  事件回顧

  ●2013年7月17日,上午

  湖南臨武縣城管局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與南強鄉蓮塘村村民、瓜農鄧正加夫婦發生爭執沖突,鄧正加死亡。

  媒體報道稱,五六名城管隊員都過來毆打鄧正加,一名城管拿起瞭秤砣秤桿砸向鄧正加頭部,鄧正加當即倒在瞭地上。

  ●2013年7月18日

  媒體報道發生“搶屍事件”。據稱當日大約4點40分,當地警方突然出現試圖“搶屍”,並與圍觀者發生沖突。之後官方稱當時系警察協助轉移遺體時,個別圍觀群眾趁機起哄,與警察發生肢體沖突。

  ●2013年7月20日

  涉事城管局工作人員被刑拘,城管局局長胡郴、黨組副書記鄒紅衛被免職。事發後,臨武縣公安、紀檢等部門介入調查。

  ●2013年7月31日晚

  郴州市公安局通報,瓜農鄧正加“系外力作用誘發腦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鄧正加親屬稱,全傢都不接受屍檢結論。

  ●2013年12月27日

  湖南永興縣法院判處臨武縣城管局工作人員廖衛昌有期徒刑11年,袁城、駱威平、夏際玉有期徒刑6年、4年和3年6個月。四被告人不服,向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4年1月14日

  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並於4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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