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5日星期二

鄭州政協委員有4套身份證未被追責 警方涉徇私-政協委員-身份證

鄭州政協委員有4套身份證未被追責 警方涉徇私|政協委員|身份證

鄭州政協委員有4套身份證未被追責 警方涉徇私|政協委員|身份證


  近日,有網友向人民網“人民熱線”欄目反映,河南泰浦物流集團公司董事長王群英擁有4套身份證,在迫於壓力辭去區人大代表後兩個月,又任鄭州市政協委員。河南省公安廳宣傳處工作人員向記者證實,王群英確實曾擁有4張身份證,其非法身份證是傢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先後從周口市鄲城縣公安局取得的,屬行政違法。刑法專傢則指出,我國公民隻能擁有一個身份證,王群英已涉嫌犯罪,警方不追究其刑事責任,涉嫌徇私枉法。

  警方:王群英非法身份證不是通過偽造手段取得,不符合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犯罪特征

  相關責任民警存在違規辦理戶口問題 被行政警告處分

  河南省公安廳宣傳處工作人員8月1日給記者發來一份相關文字材料,稱是“當時有關部門的情況通報”。材料顯示,河南省公安廳督察總隊組織核查,王群英非法擁有的身份證,是其傢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先後從周口市鄲城縣公安局取得的,屬於行政違法行為,鄲城縣公安局已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經審查,其行政處罰符合法律規定。

  材料提及:《刑法》第280條規定的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偽造”,指無身份證制作權的人制作虛假的居民身份證;“變造”,指用塗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在真的居民身份證上進行變更,改變姓名、年齡等事項內容。王群英的四個身份證不是通過偽造手段取得、取得身份證後也沒有對身份證的內容私自進行改變,不符合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犯罪特征。因此,王群英不構成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犯罪。

  鄲城縣公安局分別於2012年7月31日、2013年12月17日將王群英的三個虛假戶口註銷。之後,鄲城縣公安局於2013年12月29日決定對為王群英辦理身份證的張某(王群英舅父)行政拘留7日,對王群英罰款1000元。

  周口市鄲城縣公安局原副局長孫某、民警張某、鄭某存在違規為王群英辦理戶口問題。孫某於2012年2月病故,兩位民警被行政警告處分。

  材料裡沒有提及上述三人違規為王群英辦理虛假戶口的原因。

  刑法專傢:非法身份證的辦理者、使用者構成共同犯罪

  警方隻作行政處罰和行政警告處分 未究刑責 涉嫌徇私枉法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洪道德指出,王群英有3個虛假戶口本身已涉及犯罪。《刑法》第280條第3款規定的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就包括使用。一個公民隻能擁有一張身份證,無論是非法身份證的辦理者還是使用者,都構成犯罪。即使是其傢人提供的虛假材料,王群英也難逃刑責。幫王群英辦假戶口的民警,也屬於共同犯罪。

  洪道德進一步指出,警方對明顯構成犯罪的行為卻不以犯罪論,涉嫌徇私枉法。根據《刑法》第399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車浩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為王群英辦理虛假戶口的民警,如果為王群英辦理戶口的民警明知材料虛假而為其辦理,且由此導致瞭重大損失,則渉嫌濫用職。根據《刑法》第397條:國傢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傢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車浩指出,如果民警收受瞭王群英的賄賂,還涉及受賄、行賄罪。

  我國曾有類似案例。2013年1月,陜西省神木縣農村商業銀行副行長龔愛愛被曝出同時擁有四個戶口。當年9月,陜西省靖邊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龔愛愛偽造、買賣國傢機關證件一案,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10月,該案二審宣判維持原判。

  陜西靖邊法院還宣判瞭與龔愛愛同日受審的另5名涉案民警,以偽造國傢證件罪判處1名民警有期徒刑1年,以玩忽職守罪判處3名民警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另有1名民警因在案發前主動註銷其假戶籍而免予刑事處罰。

  王群英7月31日告訴記者,她已提出辭任政協委員的申請。

  本網將繼續關註報道此事。(記者趙艷紅 實習生黃喆)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