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6日星期三

雲貴兩省10餘名農民制銷死豬肉獲刑-死豬肉

雲貴兩省10餘名農民制銷死豬肉獲刑|死豬肉

雲貴兩省10餘名農民制銷死豬肉獲刑|死豬肉


  中新網昆明7月28日電 (王艷龍) 記者28日從雲南江川縣法院獲悉,雲貴兩省10餘名農民在該縣銷售病死豬,並加工成豬肉制品出售被判刑和罰款。獲緩刑者緩刑考驗期間禁止從事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銷售活動。

  2012年上半年至2013年11月初,被告人羅亞(貴州籍)、姚思龍(貴州籍)、李榮金、張文武、羅隆昌(貴州籍)、韋達貴(貴州籍)、付少昌、張氚僧、鄭雙潤、張雪松、黃彬(貴州籍)、張少華先後將病死豬銷售給李明有或趙金平,後由李明有在通海縣加工成豬肉制品出售。

  2014年5月6日,12人被江川縣檢察院以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向江川縣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當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瞭該案。

  江川縣法院經審理後,為瞭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於日前作出判決如下:

  被告人羅亞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6000元;被告人姚思龍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3000元;被告人李榮金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張文武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9000元;被告人韋達貴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付少昌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同時,被告人羅隆昌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被告人張氚僧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被告人鄭雙潤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被告人張雪松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被告人黃彬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張少華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法院同時判決,禁止被告人羅隆昌、張氚僧、鄭雙潤、張雪松、黃彬、張少華在緩刑考驗期間從事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銷售活動。

  據瞭解,該案是玉溪市6月份以來,公開審判的第三起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完)

(原標題:雲貴兩省10餘名農民制銷死豬肉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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