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8日星期一

唐慧女兒案被告人秦星今受審 此前死刑未核準-唐慧女兒案-強迫賣淫

唐慧女兒案被告人秦星今受審 此前死刑未核準|唐慧女兒案|強迫賣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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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7月25日電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於今日8時30分在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秦星強迫賣淫、組織賣淫一案。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準秦星死刑,將案件發回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永州11歲幼女被逼賣淫案”發生在2006年。受害人樂樂(化名)在不滿十四歲情況下,被強迫賣淫3個月。直到2006年12月30日被其傢人發現報警後得以解救。此案當時經媒體披露後引發全國轟動。受害人母親唐慧希望法院判處七名被告死刑,但該案審理幾經波折。

  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秦星、周軍輝被判處死刑,劉潤、蔣軍軍、蘭小強等人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16年、15年。原、被告提出上訴後,湖南省高院作出發回重審的裁定。

  幾年中,此案先後多次在經歷一審、二審後被發回重審。

  2012年6月5日,經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唐慧之女張某某被周軍輝、秦星等7人強奸、強迫賣淫一案,2名被告人被判死刑、4名被告人被判無期、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隨後此案進入死刑復核階段。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等死刑復核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依法對本案進行瞭復核。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人周軍輝、秦星強迫不滿14周歲的幼女多次賣淫,控制賣淫所得,其間被害人又被他人輪奸,致被害人患有生殖器皰疹及創傷後應激障礙,嚴重侵害瞭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情節、犯罪後果嚴重,二被告人在強迫賣淫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應依法懲處。

  但根據被害人陳述及證人李某某、蔡某某、陳某某等的證言,證實被害人可與其他證人結伴外出、經常到附近網吧上網,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除有一次因不服從賣淫安排,被打臉部外,未發現被害人受到二被告人的其他暴力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鑒於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的暴力、脅迫程度,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尚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對二被告人以強迫賣淫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量刑不當。

  此外,本案復核期間又出現新的證據,可能影響對秦星是否構成立功的認定,依法應予查明。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準二被告人死刑,將案件發回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此案之所以備受關註,還與被害人母親唐慧的上訪遭遇有關。因不滿永州司法機關對該案的處理,曾多次上訪的唐慧被以“嚴重擾亂瞭單位秩序和社會秩序,造成瞭極壞的社會影響”的理由送進勞教所,輿論嘩然。2012年8月2日,永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決定對唐慧勞動教養1年6個月。

  唐慧不服勞動教養決定,於當年8月7日向湖南省勞教委提出瞭書面復議申請。同月10日,唐慧的勞動教養決定經復議被依法撤銷。

  2012年11月3日,唐慧向永州市勞教委提出行政賠償申請,但永州市勞教委決定不予賠償。隨後,唐慧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但在一審中敗訴。2013年7月15日,湖南高院對“上訪媽媽”唐慧訴永州勞教委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唐慧勝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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