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8日星期日

廣州民告官規定出臺 重大影響案官員必須出庭-民告官

廣州民告官規定出臺 重大影響案官員必須出庭|民告官

廣州民告官規定出臺 重大影響案官員必須出庭|民告官


  在以往的民告官案件審判中,官員常玩“躲貓貓”,隻讓代理律師出庭應訴。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4日通過的《廣州市行政機關負責人應訴暫行規定》(下稱《規定》)將禁止上述現象發生。依照《規定》,本年度發生的需開庭審理的第一件第一審行政訴訟案等四類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無條件出庭。

  ●南方日報記者 黃少宏 黃偉

  重大影響案官員必須出庭

  《規定》指出,行政機關負責人,是指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換句話說,出庭應訴的不一定都是“一把手”,可以是正職也可以是副職,較早前所提的“行政首長”出庭應訴要求有所放寬。此外,市、區兩級政府負責人也不屬於文件的規范對象,《規定》適用范圍是市、區兩級政府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在昨日的發佈會上,廣州市法制辦主任吳明場表示,考慮到目前的實際情況,采取瞭循序漸進的方式,有利於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制度的推行,也有利於確保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數量。

  依照新規,四種情形下官員必須出庭:一是本年度發生的需開庭審理的第一件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二是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三是可能對該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執法行為產生重大影響的案件;四是負責人出庭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解決行政爭議。

  對此,吳明場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指出,《規定》將按程序提請市政府公佈實施,並盡量在年內推動第一單行政訴訟案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出庭次數與案件數量掛鉤

  那麼,是不是每宗行政訴訟案官員都要出庭?

  對此,《規定》提出,一年中行政訴訟案件在5件以上的(含5件),出庭應訴不得少於2件;20件以上的(含20件),不得少於3件;100件以上的(含100件),不得少於4件。

  據瞭解,2013年行政訴訟案件超過100件的有2個單位,20件以上的有3個單位,這集中在國土、人事、公積金管理等領域。

  而《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明確要求:“對重大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要主動出庭應訴。”吳明場告訴記者,在制定《規定》過程中,由於很難界定什麼是重大行政訴訟案件,為瞭便於操作,就考慮將出庭次數和案件數量相掛鉤,這也是征求各個部門意見後確定的比例。

  出庭應訴工作將納入考核

  據悉,《規定》將於近期公佈實施。而為瞭做好《規定》的貫徹落實,市法制辦將會同各區政府法制機構制定具體落實工作方案,加大監督、協調、指導力度。

  《規定》提出,市、區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每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進行匯總,並報同級政府進行通報。同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圍。

  如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而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應訴的,該怎麼辦?《規定》明確,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將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監察部門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而未按照法律規定舉證導致行政案件敗訴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同樣也要面臨上述後果。

(原標題:民告官案官員不能再“躲貓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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