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3日星期二

統戰部原副部長駁崖山之後無中國說法-西藏-朱維群

統戰部原副部長駁崖山之後無中國說法|西藏|朱維群

統戰部原副部長駁崖山之後無中國說法|西藏|朱維群


全國政協民族宗教委員會主任朱維群

  來源:中國西藏網

  中國西藏網訊 近日,全國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主任朱維群就我國民族工作問題,接受瞭中國西藏網的專訪。他認為,在今天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的時代背景下,民族工作要避免強化民族之間、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和非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之間的區分,更多強調中華民族的共同性、一致性,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記者:民族問題已成為當今中國社會關註度最高的問題之一。對於5月份召開的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從民族工作的角度,您認為最重要的是什麼?

  朱維群: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有關民族工作的精神非常豐富,既有理論闡述、經驗總結,也有大量富有創造性的具體措施。而我認為其中最重要的,帶有普遍導向意義的,是會議再次強調促進我國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以及相關政策原則。這些原則不僅適用於當前負有反分裂、反暴力恐怖鬥爭重任的新疆,而且適用於今後一個長時期內全國的民族工作,其意義正在被越來越多的民族問題理論和實際工作者所認識。

  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第一次提出是2010年2月召開的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談會;2010年6月召開的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再次重申這個原則,同時還提出“增強對偉大祖國的認同、對中華民族的認同、對中華文化的認同、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認同”。中央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談會已是第三次強調“交往交流交融”,同時又對前述兩個會議有關提法進行完善,提出“依法行使民族區域自治權和貫徹黨和國傢方針政策相統一、保護少數民族合法權益和依法履行公民義務相統一、促進區域內全體群眾共同富裕和重點幫助相對貧困地區相統一”,“增強各族群眾的國傢意識、法律意識、公民意識”。“交往交流交融”以及相關原則的提出過程本身,就清楚表明中央對此是慎重的,經過深思熟慮的,並不斷加以錘煉、完善。

  “交往交流交融”的提出雖然歷時不久,但其精神實質源遠流長。周恩來同志在1957年民族工作座談會上就指出,“由於我國各民族交叉的時代很多,互相影響就很多,甚至於互相同化也很多……如果同化是一個民族用暴力摧殘另一個民族,那是反動的。如果同化是各民族自然融合起來走向繁榮,那是進步的。”經過此後五六十年民族工作的豐富實踐,汲取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我們今天對這一原則內涵的理解,應當說比那個時候要豐富多瞭。

  記者:“交往交流交融”是我國民族關系史上的規律性現象,還是社會主義時期的特有現象?

  朱維群:“交往交流交融”現象貫穿於中國歷史各個時期,是包括社會主義時期在內的整個中國民族關系史的重要的規律性現象。我們隻是比前人擁有更加有利的社會條件,可以做得更加自覺。

  中國自古就是多民族共有的大舞臺,歷朝歷代少數民族開拓土地,守衛邊疆,與中原民族共同生活,對中國疆域和中華統一體的形成與發展有巨大的貢獻。離開少數民族,就沒有今天中國的格局。比如,蒙古族主導的元朝結束瞭唐亡之後中國370多年的分裂局面(其中包括北宋,因為北宋隻有一個相當局限的小一統),此後中國至今700多年再也沒有發生全局性的分裂。滿族主導的清朝不僅為近代中國的版圖奠定基礎,而且對邊疆的治理比較前面任何朝代更加規范、有效。清朝至少從康熙時代起,就完全徹底地認同自己是“中國人”,大清是“中國”的一個新朝代。最近一些人在網上熱傳一種說法,“崖山之後無中國,明亡之後無華夏”,這種說法不僅完全不符合歷史事實,而且對國傢的統一極具危害。更多的道理不說,如果把元朝、清朝排除在中國之外,那麼蒙古族、滿族歷史上世居的土地,兩個王朝開拓、鞏固、管轄的遼闊邊域,豈不也都不屬於中國?

  在統一和爭取統一的幾千年中,中國各民族共同生產生活,相互學習、相互通商、相互通婚,即使是民族間殘酷的戰爭和統治階級民族歧視政策,都改變不瞭各民族交融、融合的大趨勢。歷史上,哪個民族、哪個王朝對民族關系采取開放、包容的態度,它的發展就快,就能成就大事業;哪個民族、哪個王朝采取自我封閉、歧視他族的態度,它就難免衰微,即使一時成功也迅速走向失敗。

  我國多民族現象是客觀存在的歷史現象,但民族間不斷的交融、融合,使我國民族現象呈現一種生動活潑、流動多變的氣象。沒有哪一個民族族源是純粹、單一的,每個民族的發展演變都是在同其他民族混居、互動、交融中,既保持自己特色,又不斷吸納其他民族成分中完成的。這就造成瞭我國民族間界限不同程度呈現出相對性、變易性、不確定性。漢族以古代華夏族為主體,在漫長歷史中不斷吸納其他民族成員,故能成其大。同時又有相當多漢人融入到少數民族,壯大瞭少數民族並形成一些新的民族,少數民族之間也不斷發生交融、融合。一些民族發展瞭,一些民族消亡瞭,又有一些民族產生瞭,這就造成中國歷史上各個王朝,民族格局沒有哪兩個是完全一樣的。把民族現象視為凝固不變的現象,用行政手段把民族界限劃分得過於清楚,並不符合中國民族現象的實際。

  正是由於中國各民族本來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血脈相通,文化相聯”,所以當中國面臨西方帝國主義侵略的時候,很快就開啟瞭“中華民族”共同體認知的自覺。如果沒有歷史上持續不斷的交融、融合為基礎,很難設想近代以來僅僅百餘年,幾億、十幾億中國人就能形成如此堅固的“中華民族”認同。

  記者:今天我們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條件,比歷史上如何?

  朱維群:由於漫長的封建主義生產關系的束縛及大漢族主義、狹隘民族主義的影響,由於近代以來西方帝國主義的侵略並在中國劃分勢力范圍,也由於地理上的隔斷和長期落後的交通條件的限制,中國各民族之間的交往交流交融在歷史上是非常不容易的。新中國建立後,我們黨領導的兩次全國性社會變革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創造瞭根本性有利條件。第一次是全國性的土地改革和少數民族地區民主改革,不僅埋葬瞭全國范圍內的封建主義制度,也打碎瞭部分少數民族地區存在的奴隸制、封建農奴制,在此基礎上各民族真正有瞭相互平等交往的可能性。第二次是改革開放,解除瞭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對人口流動的種種不合理束縛,使少數民族有瞭走出傳統聚居區,在全國范圍內尋求更大發展空間的可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大潮把過去地區間的壁壘沖破瞭,包括勞動力在內的各種生產要素在全國范圍內流動起來,大量少數民族人口走向全國,進入城鎮化進程,而全國也有越來越多的人口流向少數民族地區,這使得各民族混居、雜居程度迅速提升。到2010年,全國已有近2000萬少數民族群眾到中東部地區中心城市打工、經商、求學。如果按一傢五口算,這2000萬背後就是1億人,相當於我國少數民族總人口數目。目前居住於城市和混居地區的少數民族人口已超過少數民族總人口的三分之一。不管你願意不願意,民族交融已經成為中國社會普遍現象,不可阻擋的洪流。我以為,不需人為做多少推動,隻要順其自然,不去做反面使勁兒的事,中國民族分佈格局在未來幾十年中還會發生更大改變。

  同時也要看到,當前維護國傢統一、反對分裂的鬥爭不斷出現新的情況,新疆、西藏等地有時鬥爭形勢還相當嚴峻。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從來沒有放棄利用中國民族問題分裂瓦解中國的圖謀。促進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各民族發展、進步的需要,也是我們維護民族團結,鞏固國傢統一的民眾基礎的需要。

  記者:“交融”與“融合”有區別嗎?強調“交融”會不會如同有些人士擔心的那樣,把少數民族“融”沒瞭?

  朱維群:“交往交流交融”的關鍵是“交融”。離開“交融”,提倡“交往交流”沒有太多意義,因為時代發展到今天,還有什麼人群相互是不可以交往交流的嗎?我理解“交融”與“融合”是有區別的。“融合”是指民族間的差異最終消失,清人叫“諸族相忘、混成一體”,它更多表現為一個結果。而“交融”是指民族間共同點、一致性增強,同時又保有自己的文化特色、特點,“交融”更多表現為一個過程。中國民族最終融合,民族現象消失,是極為遙遠的事;而具體民族同他民族融合為一個民族,則是歷史上常見的現象。即使如此,我們也不能在現實工作中企圖用行政手段,人為推動“融合”,這是違背民族現象規律的,違背社會主義時期民族工作大目標的,不僅不可能成功,而且可能招致損失,我們有過這樣的教訓。但是這不等於說因此我們連促進“交融”也不敢說瞭。交融不是漢化,不是對少數民族歷史和文化的否定,而是使各個民族的文化、優點為所有民族共有共賞共享。在交融過程中,少數民族的優點長處不是應被忽略,而是應得到更有力的弘揚。這些年在我們的文藝舞臺上,少數民族的歌曲、舞蹈、習俗所占的地位和分量越來越重,也越來越好看。這不是民族文化關門的結果,而是開門交融、積極吸取其他民族文化長處的結果。我們的民族文化政策今後取向,應當是尊重差異,包容多樣,促進交融。

  記者: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哪些政策措施是為瞭促進“交往交流交融”?

  朱維群:應當說,整個會議精神,會議所采取的各項措施,都有利於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比如,統籌規劃推動新疆和內地、南疆和北疆、兵團和地方、各民族之間的人員交流,推動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鼓勵各族群眾混居、雜居,有條件的中小學穩步推進民漢合校及混班教學、混合住宿,有序擴大新疆少數民族群眾到內地接受教育、就業和居住規模,幫助他們融入當地社區,促進各民族文化交融創新,推進雙語教育,促進各民族群眾在共同的生產生活和工作學習中加深瞭解,增進感情,等等。

  因為具體情況不同,會議有些政策措施在目前階段隻施之於新疆部分地區。但我認為,隨著實踐的深入,這些政策措施或早或晚勢必施之於全部新疆乃至全國。因為這是大勢所趨。

  記者:以您的看法,促進“交往交流交融”主要應當包括哪些方面?

  朱維群:最重要的,是民族工作理論、政策和措施的走向,尤其是政治制度和治理方式的設計,要避免強化和細化民族之間,民族區域自治地方與非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之間的區別,更加強調共同性、一致性。從歷史上中央政府與邊遠民族地方政權關系的沿革來看,漢代中央政府對邊遠屬國的要求主要是政治上不反叛,而對其具體施政的管理則比較疏闊,時強時弱。唐代至宋、元交替時期普遍實行羈縻制度,民族地方政權頭領成為中央政府委任的官員,但可以世襲,而羈縻地方財政、戶籍、賦稅等一般並不入中央政府統一帳本。南宋至元、明、清普遍實行土司制度,土司也是由中央政府委以官職,可以世襲,但對中央政府負有貢賦和征兵等義務。無論是羈縻制度還是土司制度,一般都以地區命名,不以民族命名,以避免民族命名容易帶來的不確和矛盾。至明、清,西南地區逐步實行改土歸流,土司制度相繼被廢除,代之以政府任命的“流官”,中央對這些地方的管理方式已與內地沒有太多差別。觀其大略,歷史上中央政府對邊遠民族地方的管理,一是根據具體情況,一般都制定有特殊政策,允許與內地管理方式不完全相同;二是隨著這些地方的開發,與內地聯系的加深,以及中央政府強化集權國傢的需要,越到後來,其管理方式與內地越趨一致。

  記者:那麼,您怎樣看待我們今天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朱維群:新中國建立之際我們確立瞭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主要目的是為瞭反對搞“民族自決”、“民族自治共和國”、“聯邦制”。當時如果我們選擇瞭那一套,我們國傢今天面臨的分裂危險要大得多!聯系歷史和現實,我國現行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既滿足瞭少數民族自治的願望,又體現和鞏固瞭國傢的統一,是個好制度,應當長期堅持。但時代發展至今,這一制度的社會背景不僅比解放初期,就是比改革開放初期,也都發生瞭廣泛、深刻的改變,如果再去人為擴大自治地方與非自治地方管理方式的區別,再去搞一些新花樣,就是不合時宜瞭。還是以穩定保持民族區域自治法所規定的現有格局為好。

  在經濟方面,從我國當前民族分佈的現實出發,國傢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支持中,民族因素和地域因素的考慮仍將在相當長一個時期內並存,但要逐步向強調地域因素方向引導。也就是說,政策的差別性要更多以自然環境艱苦、群眾生活貧困、負有守衛邊疆和保護自然環境的責任等地域性因素為根據。當前一些地方所謂“民族問題”,其實是地域發展不平衡問題,地方幹部群眾要求加快發展問題。地域發展不平衡是中國經濟建設中帶有規律性的現象,將長期存在,通過國傢一般性政策可以解決,對民族地區應當加大力度,但不必同“民族問題”聯系起來,更不能動輒上升為“民族關系事實上不平等”。如果作這樣的聯系,中國的“民族平等”就變成遙遙無期的事兒瞭。

  在教育文化方面,歷史上中原地區源源不斷地從少數民族那裡獲取文化養分,少數民族也不斷從中原獲取文化上的幫助和提升,這兩種趨向最終造就瞭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文化格局。在現在這個經濟社會高速發展、開放時代,各民族相互文化交流日益增多,這一方面造成各民族自覺、不自覺都在汲取其他民族文化,相互差異呈減少的趨勢;另一方面,許多民族更加珍惜並努力保持、開掘自己的文化傳統,重視本民族文化特色的彰顯。這兩方面取向都應當尊重,既不能以保護民族特點為名阻礙少數民族文化的現代化;也不能任由中華民族這部分寶貴文化基因在市場自發作用沖刷下整體流失,政府應給予特殊支持。總的方向應當是在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進程中,在愛國、民主、科學的共同價值觀基礎上,實現中華民族文化多樣性和共同性的統一。

  維穩和反分裂鬥爭應當從“民族問題”中脫敏。由於我們每個人都有一個國傢認定的“民族”身份並經常受到強調和提醒,這就在客觀上使得不同民族身份的公民之間發生的任何好事,都可以賦予“民族團結”的意義,但發生的任何問題,小到日常生活中的磕磕碰碰,大到以分裂國傢為目的暴恐事件,也都有可能變成“民族問題”,有的情況下甚至導致政策變形。我以為,認識、處理涉及“民族因素”的有關事件,還是要按照事情本來性質作判斷,以法律為準繩作處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宜輕易上升為“民族問題”,另設標準,導致法律的實施因民族而易,個別人的問題變成多數人的問題。

  新中國成立之初,全國少數民族幹部隻有48000人,而現在超過300萬人,其中科技專業人才比重迅速上升。這是我們黨民族工作的標志性成就。現在少數民族幹部的構成與解放初期有瞭很大不同,幾乎全部都是由黨一手培養起來的。當我們今天說某個同志是“少數民族幹部”時,僅僅是指他出身於某個少數民族,而不是說他的政治立場、世界觀與非少數民族幹部有什麼不同。少數民族同志一旦成為黨員幹部,他就不再僅僅是他出身的那個民族利益的代表。他可以而且應當運用同本民族的天然聯系反映本民族群眾的利益訴求,但其出發點,應當是中華民族的整體利益。因此,在更多培養使用少數民族幹部的同時,要用黨章對幹部的共同標準要求他們,他們自己也應當避免成為某種“特殊”黨員、“特殊”幹部。除法律有規定外,應避免有些地方幹部職務“民族世襲”現象,增加內地幹部和民族地區幹部易地交流的比重,為民族幹部提供更多到發達地區任職的機會,為他們的成長開拓更廣闊的空間。用各民族幹部的“交往交流交融”,帶動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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