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1日星期三

河北“農合社”頻發集資案凸顯監管困局-集資-監管

河北“農合社”頻發集資案凸顯監管困局|集資|監管

河北“農合社”頻發集資案凸顯監管困局|集資|監管


  “民辦、民管、民收益、民擔風險”的農合社本應成為農村金融創新的新樣本,但部分農合社異化演變為非法集資的“山寨銀行”,卻使農民風險大大增加,也由此折射出這一新興領域的監管難題

  文|《小康》記者 郭煦 河北遵化報道

  農民合作社,這個曾炙手可熱的歷史名詞正重新煥發出新的光彩。

  2014年中央1號文件《關於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幹意見》“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民合作社”,“在農民合作社和供銷合作社基礎上,培育發展農村合作金融,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2014年由此被視作農民合作社(下稱農合社)發展的“黃金期”。

  近年來,河北省建立“五位一體”的新型農合社信用體系,成為各省份“取經問道”的榜樣,三年間管理800多傢合作社幾乎零風險的成果,使山東、遼寧、內蒙古、寧夏、陜西、重慶、湖南、雲南多地的龍頭農合社及職能部門均先後赴冀考察合作,農村信用合作的“河北模式”已成為農村金融創新背景下一個值得探究的樣本。

  但就在迅速發展的同時,當地也出現瞭很多不和諧的“音符”。今年年初,河北省遵化市和廣平縣接連出現瞭兩起股金被查封、農合社法人代表卷款“人間蒸發”的事件,涉及股民資金近4億元。不少農合社信用合作演變為非法集資的“山寨銀行”,由此折射出這一新興領域的監管難題。

  農合社2.6億股金被查封

  2013年4月份,傢住遵化市建明鎮炸糕店村的李子民向駐點在自己村裡的惠民農資專業合作社存進1500元,而惠民給她的隻有三個本子,一個是名為遵化惠民農資專業合作社的個人社員股金證,另外兩個是遵化市惠民農資專業合作社社員證,沒有與合作社簽訂協議合同。

  同樣的事情也發生在雞鳴山村75歲的賈三元傢,每年5畝地收入不到5000元的賈老漢把兒子娶媳婦後剩下的1萬元積蓄,在2011年9月分兩次存入瞭惠民農資專業合作社。

  《小康》記者瞭解到,遵化市下轄的25個鄉鎮都有惠民的一級代理,648個行政村的500多個自然村都有惠民的駐點。鋪排之廣、駐點之多使其成為遵化市第一傢,也是最大的一傢農業資金合作社。

  據遵化市提供的數據,到2013年年底時,已經有1.5萬戶農民傢庭成為惠民農資專業合作社的社員。危機就在此時來臨,“所有的社員在去年年底資金都不能存取瞭,當時合作社隻是說系統升級導致不能存取。”多位接受本刊記者采訪的社員表示。而在此時,惠民農資合作社的4位負責人已被遵化市公安局經偵大隊隔離審查。“大部分儲戶現在還蒙在鼓裡。”

  據遵化市工商局登記註冊資料顯示,遵化市惠民農資專業合作社於2010年9月27日在市工商局登記註冊。初次註資25萬成立瞭惠民資金合作社,其中5位成員出資各3萬,王敬林自己出資10萬。截至案發,不到3年時間內,以92萬元登記註資的惠民農業合作社吸金高達2.6億元。

  知情人士透露稱,2011年到2012年年底惠民吸收存款並不多,而遵化市不斷成立的農業合作社也在搶占其的“市場份額”。但2012年年底,惠民增設網點的“大手筆”使其登上“龍頭合作社”的寶座。惠民模式之後大行其道,據知情人士透露,遵化市河北農合社現吸收儲蓄款也達1億以上。

  在惠民紅紅火火吸金的同時,舉報其時任法人代表王敬林高額誘存、高利放貸的函件被不斷送往唐山市人大、河北省信訪局等相關部門。《小康》記者調查瞭解到,最早的舉報在2011年就已經送達相關部門。但此後一直未有下文,直到2013年惠民東窗事發。

  一份2013年12月遵化市政府出具的《遵化市規范整頓惠民農資專業合作社工作領導小組關於規范整頓惠民農資專業合作社有關問題的政策解答》顯示,惠民“投放貸款單筆數額大,質量差,合作社貸款總額為1.57億元,其中100萬以上就涉及42筆9594萬元,占投資放貸款總數的61%,截至2013年12月5日,逾期貸款已達3689萬元,占投放貸款總數的23.4%”。

  如何填補惠民“捅的婁子”成為遵化市市政府的當務之急,虧空到底如何補償更合理?惠民事件發酵後涉事的廣大股民又該如何最大額度挽回自己的損失?則沒有得到任何回應,相關部門對此諱莫如深。

  “能不能全部返還本金還是未知數,惠民因為貸款已經出現瞭虧空,從哪裡拿出錢還我們?”社員們說。

  一個好消息是,目前,遵化市政府已著手啟動核查惠民農資專業合作社的吸儲具體數額,並逐戶登記,並將返還社員股金。

  在遵化市政府今年1月7日發佈的《遵化市政府關於依法取締惠民農資專業合作社融資業務的通告〈遵政通字(2014)1號〉》稱,“合作社超出工商批準經營范圍,未經任何部門批準,以信用合作為名,擅自開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的活動,涉嫌非法集資。遵化市公安局已立案偵查,依據國務院《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操作流程》規定,將清收農合社投放股金,並根據清收情況,適時清退社員股金。”

  合作社斂儲上億法人代表“蒸發”

  就在遵化市惠民合作社非法集資案尚未塵埃落定時,又一起“法人代表”蒸發事件上演。

  總部位於邯鄲市復興區學軍街28號的廣平縣偉光蔬菜種植專業合作社,法人代表高英偉在年初“人間蒸發”,不知去向,據悉其卷走資金達1.4億多元。

  3年前,廣平縣偉光蔬菜種植專業合作社成立,先後在邯鄲市的十幾個縣(市)區,都設有一個合作社分社,分社下面就是分佈到每一個村的代辦點。

  《小康》記者調查發現:在偉光蔬菜種植專業合作社發放的宣傳資料上,首頁赫然印著國傢主席令和國務院令,分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廣平縣偉光蔬菜種植專業合作社,正是依據這兩條法規,經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批準成立。

  在偉光專業合作社的整個資金流程中,最基層的是代辦員,代辦員的身份都相對特殊,他們要麼是村裡比較有威望的村民,要麼是此前有在信用社工作的經歷,比較受村民信賴。

  正因如此,其發展相當迅速。偉光蔬菜種植專業合作社用高額提成的方式讓這些代辦員為其發展社員。代辦員發展社員可獲得提成,提成按照股金金額和入社期限來算,以1萬元為基數,入社期限為一年的,提成為萬分之二十;入社期限為六個月的,提成為萬分之八。

  剛成立合作社的一年多,運轉還算正常,“入股”的農民基本按時拿到瞭返還的“紅利”。但2013年下半年開始,很多代辦員發現,合作社不再按時支付“紅利”。到最後,老板高英偉消失瞭。

  “尊敬的代辦及儲戶,貸款我在努力跑,請你們耐心等待和放心,錢下來瞭誰的也不會欠,至此給你們說聲抱歉!”這是老板高英偉給代辦員在2014年1月7日發出的短信,此後就再無音訊。

  據《小康》記者瞭解,在整個邯鄲市,有近10萬農戶加入瞭偉光合作社,投入瞭1.4億多元股金。隨著偉光老板的跑路,這筆錢如何追回成瞭難題。

  令人震驚的是,像偉光這樣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邯鄲已經遍地開花,名稱花樣百出,方式卻大同小異:成立合作社,以高額返利為餌,大量吸收農民資金“入股”。記者調查瞭解到,絕大多數合作社都是披著“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合法外衣,而行使著非法集資之實,源源不斷地榨取著農民手中的血汗錢。

  一旦人去樓空,農民將血本無歸。

  按照政策的引導,農民自行開辦專業合作社未違反政策,但連續的“老板”跑路事件也引起瞭相關部門的重視。近期河北省金融辦公室、河北省農村工作辦公室聯合下發瞭《關於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限於成員內部,用於產業發展,吸股不吸儲,分紅不分息”的原則。

  但這些政策能否執行到位呢?

  農合社監管成難題

  農合社為何涉嫌非法集資?《小康》記者瞭解到,遵化惠民合作社與廣平縣偉光合作社審批成立均由地方農工委同意,在民政部門登記,屬於民辦非企業機構即民間團體,其審批、監管部門為農工委而非銀監會。

  據唐山一位業內知情者透露,農村資金合作社名義上是打著資金互助的旗號實際上“醉翁之意不在酒”:“入股的社員大部分是沖著分紅和利息,吸收資金的成本現在都在1分2到1分3,想盈利肯定要放貸,但農業的利潤不高,如果真按規定投到農業上肯定賠,一定要投到外邊才可以平衡高成本,這樣風險就大瞭。”

  但最初國傢出臺相關法令時,原意是使農合社成為一個互助組織。

  2006年10月31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明確表示:農民合作社是在農村傢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根據不同合作種類,常見的有農資(農用物資)、蔬菜、棉花等專業農民合作社。

  “惠民農合社與偉光合作社社員入會都是農民自願申請的,股金互助隻限本社社員,不存在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也沒有承諾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回報,按法律的四個條件哪個也夠不上怎麼就突然成瞭非法集資呢?”一位農合社負責人表示非常不解。

  雖然農合社允許社員在資金方面開展互助,但按照規定,農民資金專業合作社是指以一定區域范圍內農民為主體,以吸收社員股金、互助金等為資金來源,主要用於投放社員生產生活所需資金的“民辦、民管、民收益、民擔風險”的互助性資金專業服務組織。

  “這種農村資金合作社,與銀監會批準成立的資金互助社看起來名字一樣但完全是兩回事,到現在為止全國在銀監會註冊的資金合作社隻有49傢。”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農村經濟組織與制度研究室主任苑鵬稱,目前全國登記在農經局、農業局、民政局等各類部門之下的農村資金合作社可謂五花八門,但大多不是在做合作金融而是在做山寨版銀行。“這一塊很混亂,形式很多,渾水摸魚也很多,做的是銀行的事但卻缺少監管,最後出事的全是這類。”苑鵬分析道。

  據悉,早在2011年,農業部已經牽頭出臺《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管理條例》。草案已經出臺,但因為各個部門有爭議,暫時擱置。

  2014年中央1號文件再次重申,“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民合作社”,“在農民合作社和供銷合作社基礎上,培育發展農村合作金融,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

  政策利好的條件下,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如雨後春筍,但相應的監管體制卻沒有建立。《小康》記者調查發現,除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三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受銀監會的監管,其他金融結構皆缺乏相應的監管。河北省一些地區的部分農合社出現瞭異化現象,很多農合社已變身為山寨銀行。《小康》記者在河北采訪期間,當地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上存在問題,尤其是監管上存在很大的漏洞,並向記者表示瞭擔憂。

  上述專業人士分析認為,農合社異化的現象必須要引起相應部門的高度重視,而相應的監管體系應盡快出臺。“金融本身就是高風險的行業,應該有專業的人在做這件事,建議地方政府一定聯合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形成合力,用制度規范行業發展。”

  (應受訪者要求,李子民與賈三元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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