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8日星期三

湖南懷化通報檢察院墜樓事件調查情況-檢察院墜樓事件-湖南懷化墜樓事件_

湖南懷化通報檢察院墜樓事件調查情況|檢察院墜樓事件|湖南懷化墜樓事件_

湖南懷化通報檢察院墜樓事件調查情況|檢察院墜樓事件|湖南懷化墜樓事件_


        2014年5月14日11時許,一名姚姓男子從懷化市人民檢察院辦公樓樓頂墜落,經搶救無效死亡。事件發生後,懷化市公安局迅速組織警力展開全面的調查,情況如下:

      一、接處警情況

      2014年5月14日10時37分,懷化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群眾報警稱:“市檢察院樓頂有一男子坐在樓頂上,可能要跳樓”。接警後,市指揮中心當即指令鶴城公安分局巡警大隊出警,巡警大隊民警於10時41分趕到現場,發現一名男子坐在人民檢察院辦公樓樓頂準備跳樓,民警馬上請求消防和120支援,並安排一組民警在一樓維護秩序和警戒,另一組民警迅速趕到樓頂,發現姚某雙腳懸空,面朝迎豐路坐在樓頂防護墻上,天氣情況陰天小雨,防護墻較濕滑,有墜落危險。民警與趕來的市人民檢察院王副檢察長等進行勸導,姚某開始對勸導不予理睬,在這種情況下,王副檢察長亮明身份,並講“你有什麼事講清楚,我幫你解決”,姚某說我的問題你們都解決不瞭,並始終不肯從樓頂防護墻上下來。11時04分左右,姚某從樓頂防護墻上墜落。隨後120救護人員趕至現場,立即將該男子抬上救護車送往第一人民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死者基本情況及訴求

      死者姚天生,男,1951年2月15日生,傢住湖南省湘西自治州瀘溪縣。經查,2002年8月辰溪縣人民法院以綁架罪判處姚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30000元。

      2010年5月20日姚某刑滿釋放後,認為法院量刑過重,向辰溪縣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11年1月5日被該院駁回申訴;其後姚某以相同理由向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12年8月11日被該院駁回申訴。2013年5月15日,姚某同樣以量刑過重為由,向懷化市人民檢察院寄送申訴材料。懷化市人民檢察院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五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於2013年5月17日將該信訪材料轉交辰溪縣人民檢察院辦理。該院接到交辦函後對該案進行瞭復查,並於2013年8月20日將復查結果報懷化市人民檢察院審查,2013年12月27日經懷化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研究決定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姚某綁架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量刑適當,決定不予抗訴。

      三、調查走訪情況

      經警方調取現場監控視頻、調查走訪,2014年5月14 日9時18分,姚某到市人民檢察院門衛室登記後,門衛劉某將姚某帶至檢察院檢務接待中心,接待中心工作人員羅某通知市檢察院控申科辦案幹警舒某接待,舒某接待瞭姚某,問明瞭上訪事項,進行瞭答復和解釋,並告之姚某可按程序向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姚某聽後情緒比較平穩,沒有發現異常情況。9時40分,姚某離開檢察院接待中心,走到檢察院外迎豐路的人行道上,並坐在綠化帶處。9時48分,姚某又進入檢務接待大廳,並坐在大廳凳子上休息。9時56分,姚某從檢務接待中心經過人行道走向檢察院大門的門衛室,經門衛室進入檢察院大院,並從B棟的樓梯間上至辦公樓頂樓7樓。10時37分,報警人孫某發現姚某在檢察院檢務接待中心頂樓的防護墻上,並撥打110報警。

      經警方對現場勘查發現,在姚某的隨身物品中發現身份證,手機一臺,現金200多元,健胃藥品和止痛藥品各一瓶。

      警方對辰溪縣人民檢察院辦理姚某申訴案過程的情況進行瞭調查,據辰溪縣人民檢察院承辦人反映:姚某自稱患有癌癥,並提供瞭湘西州人民醫院的診斷報告一份。經警方到湘西州人民醫院核實,姚某確實患有直腸癌。

      綜合現場勘查、調查走訪、調取視頻資料及對屍體屍表檢驗獲取的證據材料證明,死者系自行墜落導致死亡,未發現死者生前與他人發生正面沖突。

      姚某墜樓事件發生後,市委市政府、省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組成專門班子,依法全面調查處理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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