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0日星期二

甘肅省政協人員酒駕撞蘭博基尼獲刑8個月-酒駕-蘭博基尼

甘肅省政協人員酒駕撞蘭博基尼獲刑8個月|酒駕|蘭博基尼

甘肅省政協人員酒駕撞蘭博基尼獲刑8個月|酒駕|蘭博基尼


被撞的蘭博基尼 郭秀睿 供圖 圖片來源:人民網

  新華社蘭州8月9日新媒體專電(黃文新 彭維萍) 備受公眾關註的甘肅省政協行政處工作人員酒後駕車撞上蘭博基尼案近日塵埃落定,肇事司機張某被法院判處交通肇事罪,獲刑8個月。 

  2012年12月29日,有網帖曝料稱,12月28日23時許一黑色本田酒駕撞上一輛正常行駛的蘭博基尼,駕駛員自稱來自政府機關。隨帖附有碰撞現場圖片。該帖一經發出,隨即引起關註。

  後經相關部門查實,2012年12月28日23時許,政協甘肅省委員會行政處工作人員張某醉酒後駕駛政協甘肅省委員會辦公廳的一輛雅閣牌轎車,沿蘭州市城關區團結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南濱河路向南轉彎時,遇由南向北直行的周某駕駛的蘭博基尼轎車。  

  隨後,張某駕駛的雅閣牌轎車前部撞上蘭博基尼牌轎車右側車身,致兩車均受損。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周某無事故責任。經鑒定,因本起事故蘭博基尼牌轎車產生維修費用77.1723萬元、雅閣牌轎車產生維修費用3.194萬元。

  事後,經交警部門主持調解,事故雙方未能達成賠償協議,調解終結。因本案屬財損型的交通肇事,以肇事者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以上為構罪條件。於是,公安機關以張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將該案移送至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法院一審認為,張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本案的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經法院主持調解,張某與蘭博基尼車主周某達成和解協議,張某賠償對方損失20餘萬元。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辦案檢察官提醒,大部分車主購買的第三者責任險都以小額為主,賠償數額不大,一旦撞瞭豪車,需承擔全部責任的話,除保險賠償外,大部分還要自掏腰包,這樣的賠償足以讓普通人“一撞返貧”。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根據我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如果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就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面臨牢獄之災。(完)

((銳新聞)雅閣撞上蘭博基尼無力賠付 肇事司機獲刑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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