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1日星期日

媒體揭國企高管貪腐戲法-暗箱操作給自己漲年薪-國企高管貪腐

媒體揭國企高管貪腐戲法:暗箱操作給自己漲年薪|國企高管貪腐

媒體揭國企高管貪腐戲法:暗箱操作給自己漲年薪|國企高管貪腐


視頻加載中,請稍候...   play 國企老總千萬包養情婦 play 富二代掛職國企鍛煉 向前 向後

  廣州市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原總經理張新華因貪腐金額創下廣州公職人員貪腐最高紀錄而備受關註。南都記者梳理廣東各級人民法院近三年審理的32起具有一定影響的國企貪腐案,結果顯示:國有企業高管主要是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和侵吞、占有、挪用國有資產。其中,企業資金的管理使用、物資采購、商品銷售、財務管理、企業改造和國企轉制等是案件多發環節。

  董事長落網高層員工跟著落馬

  近年來,國企高管貪腐案不斷爆出一個共性現象:在侵吞國傢財產時,國企內貪腐的“大老虎”和“小蒼蠅”們走上抱團犯罪的道路。32份判決書中,過半案件的國企高管通過建立犯罪目標,發展同夥,不斷擴大腐敗空間。2011年查處的廣東新廣國際重大經濟案件中,除新廣國際原董事長、總經理吳日晶外,被查的還有原副總經理章望生、財務部原總經理馮志標等,他們互相利用,共同謀劃,大肆挪用公款,受賄索賄。

  同時,貪腐者試圖通過團夥犯罪進行利益制衡,共同庇佑遏制案情曝光。2006年至2008年,時任海天國貿集團法定代表人、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胡波,夥同該集團總經理黃艷萍及其助理通過虛開發票、單獨侵吞債務重組獎金等方式,多次貪污公款共120.4098萬元。

  此外,一些下屬就算沒有參與,對上級領導違法也視若無睹。廣發銀行珠海分行原行長屈建國,因犯貪污罪、受賄罪被珠海中院一審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經查,屈建國貪腐金額高達3000多萬元。審理此案的法官介紹,該案中屈建國變相套取公款,分行的副行長、中層領導並非不知情,明知屈建國違反財務制度,卻無一提出反對意見。

  或許因為如此,珠三角一份紀委部門調研報告顯示,犯罪情節較嚴重的國企高管貪腐案,舉報線索多數是通過群眾等外部監管獲取。

  高管做“陰陽表”違法漲年薪

  2012年,廣東省第十一次黨代會各代表團審議省紀委工作報告披露,在近年紀檢部門查處案件中,國企貪污腐敗案占近半,比黨政機關的還要高,系反腐重災區。其間,紀委等部門發出文件,加大對國企一把手監管力度。但從多起案件來看,涉案的國企一把手“可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甚至不惜犧牲公司、員工公共利益。

  2006年,胡波謀劃給自己漲年薪的“灰色計劃”。但是,實施計劃最大阻力是《珠海市市屬國有企業經營者年薪管理辦法》,該規定明確對其作為企業經營者在年薪發放方面的限制性規定。為此,他找到該集團原總經理黃艷萍、原總經理助理等,經與黃艷萍、餘某、葉某某商定,以“陰陽表”形式發給自己及黃艷萍各25萬元(即制作兩份發放總額一致的明細表,一份表上胡波、黃艷萍的擬發放金額與實際到賬金額一致,各為25萬元;另一份表上胡波、黃艷萍擬發放金額與實際到賬金額不一致,各5萬元,將餘下各20萬元分攤到其他員工發放金額裡)。隨後,因珠海國資委不同意海天國貿集團發放債務重組專項獎勵金,胡波、黃艷萍也未退還上述獎金。據法院統計,2006年至2008年,胡波通過此辦法獲取“黑金”100多萬元。

  為何涉案國企一把手可能躲過監管?珠三角一名法官介紹,以胡波案為例,能順利得到其他高層相助,除利益驅使外,無疑與其集團內部人事架構有關,董事長權力獨大。類似情況也發生在新廣國際重大經濟案件上,新廣國際集團董事會僅三四人,吳日晶不僅是董事長,還是公司黨委書記,且長期代行總經理職權。

  “目前,確實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一名企業人士透露,對於國企一把手的監督,多是行政和黨紀的監督,效果有限。理論上,企業內的紀檢部門可以監督國企高管,但兩者實際是上下級關系,具體操作上不可能很好地監督。

  找相熟企業或親戚聯合作案

  因在企業內擁有絕對話語權,不僅方便國企一把手在企業內拉攏人脈,還可以吸引民企相助,互相扶持獲利。例如,廣州市(國營)九佛電器廠原廠長鐘學周為利用工廠改制機會圖謀私利,召集自己控制或熟悉的4傢關聯企業負責人開會商議,明確提出自己負責將九佛廠的公款以貨款名義轉到四傢公司賬戶,四傢公司用該批款項購買九佛廠改制60%股份,待改制順利完成後無償將所購全部股份轉移給鐘學周。由此,鐘學周成為轉制後企業的最大股東,占股96.3%。

  無獨有偶,2010年全民所有制企業湛江市坡頭區房地產開發公司董事長林觀貴在企業改制間隙夥同他人,擅自將政府委托代管的50%股權非法據為己有。

  由於有企業相關部門人員協助,國企一把手在偽造證據方面具備先天優勢,面對司法機關調查時一時蒙混過關。例如,湛江人徐某夥同他人偽造借據、合同等文書證據,指使湛江一全民所有制的物資公司總經理賁某作偽證,虛構該公司向吳某借款事實,以此向湛江市開發區人民法院、湛江市赤坎區人民法院提起虛假民事訴訟,騙取民事裁判,占有1633平方米國有工業用地土地使用權。通過犧牲國企利益,轉移成為私人資本後獲利。“這樣作案手法具有一定隱蔽性。”相關法官說,通過授意親信成立公司,轉款到個人賬戶,達到洗錢目的。此類“自己不方便操作,就找熟悉的企業或是親戚聯合作案”的方法,已成為國企一把手轉移國有資本的重要手段。

  我們過去有一個錯誤,就是國有企業的監管通過構建現代企業制度來建立,實際上,建立監事會、董事會往往是低效或者失效的。對國企“一把手”要進行終身問責,既要追究法律責任還要追究經濟責任。一些國企幹部出瞭問題,造成很多國有資產流失,判上幾年、沒收個人財產,威懾力還不夠,還要加大經濟懲罰。因為不少人早已把個人資產轉移到國外,沒有經濟處罰,他們出獄後照樣逍遙自在。

  ———中國人民大學反腐敗和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暉說,國企的監管部門並不少,上有國資委、外有紀委,內部也有紀檢人員,但這些監督力量並沒有充分發揮作用。

  (新華社)

  國企高管犯罪三大特點

  抱團犯罪32份判決書中過半案件國企高管通過建立犯罪目標,發展同夥,團夥犯罪進行利益制衡,共同庇佑遏制案情曝光。

  權力獨大國企董事長暗箱操作,規避地方政府政策,給自己漲年薪,不惜犧牲公司、員工的利益,內部紀檢部門監管有限。

  手法隱蔽國企一把手在企業內拉攏人脈,吸引民企相助,互相獲利,自己不能幹的找外人幫著幹,能幹的找親戚幫著做。

  采寫:南都記者任先博 實習生全超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